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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录音录像起关键作用的案件

作者:张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09 浏览量:0

 2008122629日,被告赵某分别以亲属和员工的名义在武汉市工商局申请登记了多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在武汉市**百货广场六楼营业多家江浙口味的餐饮和小吃店。原告王某一家在武汉市小东门菜场经营蔬菜和干货买卖,并从20092月至6月为上述餐饮和小吃店送货达22万多元,但被告一直未给原告付款。原告手上仅有被告处员工签字的送货单和一张被告处负责人签字的结算单。原告委托我后,经我分析仅靠送货单是无法胜诉的,于是我代理后,多次到被告经营场地与其负责人协商并录音录像,并与被告赵某多次电话通话并录音。201012月,我又专程到被告赵某在苏州的经营店面找到他协商,并采取录音录像。被告在所有的谈话中均对欠货款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就是拖延付款。于是原告委托我诉至武汉市武昌区法院,该院根据上述我提交的证据链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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