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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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让不影响保险理赔
作者:张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9 浏览量:0
2010年9月29日,原告王某某驾驶其所有的小轿车在沪蓉高速上因撞上一条野狗致车损,原告损失4000元,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车辆于2010年8月12日与被告人保武汉市某部签订了车辆商业保险合同(投了车辆损失险)。事后,原告将车辆转让给第三人。原告向被告申请了理赔,被告却只向转让后的车主询问意见,该车主表示不需理赔,故被告拒绝向原告理赔。2012年4月17日,原告委托我代理诉讼,该案诉至武汉市**区人民法院,该院认定本案车辆商业保险合同的相对人系原告与被告,被告将合同相对人之外的第三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视为原告的意思表示,属认识对象错误,故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全部车辆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