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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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
作者:张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9 浏览量:0
2009年3月,原告黄某某、邵某某不服被告湖北省公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公计生征决(2008)第06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5万元的决定,我接受委托代理后,先提起行政复议被驳回,之后提起行政诉讼。经我的争取下,双方通过和解以征收社会抚养费5000元,原告撤诉结案。